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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备考指导 >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2024-
12/10
14:34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概念

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 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概念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

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2.会计凭证分类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知识点: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1. 账务核对

账表核对: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 账账核对:账簿记录与账簿记录;

账证核对: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账实对: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

2.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 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 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知识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的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其他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5年

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知识点: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单位内 部会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监督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说明: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 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知识点:会计机构

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记账。

 

知识点: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  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  地进行轮换。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5.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知识点: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 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和意见等。

5.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知识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 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知识点: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 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刑法》规定,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 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 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

3000-5万

5000-10万


直接责任人

2000-2万

3000-5万

500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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