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工具或方式进行货市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 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清算结 构、非金融支付结构(以下简称支付结构)等。
知识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 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 行不予受理。
4.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5.关于签章的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或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7.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 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PS:“3 月”前面不加“零”,“11月”应写为“壹拾壹月”
8.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 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 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后,应及 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 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 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应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 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知识点: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 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长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
功能 | |
I类户 | 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 支取现金等服务 |
Ⅱ类户 | 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 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可以配发实体卡片 |
Ⅲ类户 | 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只要以上账户开设在异地,就是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 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3.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 时 ,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4.预留印章
(1)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2)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 权他人办理。
知识点:票据的种类
知识点:票据行为
(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的基本要求
(1)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背书的分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三)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
(2)受理承兑
(3)承兑记载事项
(4)承兑的效力
(四)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的行为。
知识点:票据权利时效
1.商业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知识点:银行汇票
(一)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2.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三)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却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 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 款 。
知识点: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 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分类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 责任。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 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知识点: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 3.种类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适用范围
(1)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使用支票影像业务可以在全国通用。
知识点:网上银行
1.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 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因此,网上银行也称网络 银行(3A银行)。
2.网上银行的分类
(1)按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2)按经营组织分为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 3.主要功能
(1)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账户信息查询、支付指令、B2B 网上支付(商业机构之间的商 业往来活动)、批量支付;
(2)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账户信息查询、人民市转账业务、银证转账业务、外汇买卖业 务、账户管理业务、B2C 网上支付(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知识点:预付卡
1.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市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的 除外。不记名预付款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 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3.预付卡的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 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通过 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预付卡的充值
(1)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5.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 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 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6.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提供相关的有效身份证件。 7.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 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3)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