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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备考指导 >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2024-
12/10
14:55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法要素

(一)纳税人

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或代收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 单位。

(二)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三)税率

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

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分类:从价计征、从量计征。

(五)纳税环节

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六)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七)纳税地点

指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 地点。

(八)税收优惠

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销售应税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销售劳务

1.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是指提供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销售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9%) 2.邮政服务(9%)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9%) 5.金融服务(6%)

6.现代服务(除租赁外均为6%) 7.生活服务(均是6%)

(四)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


(如连锁经营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五)销售不动产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八)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界定

(九)视同销售行为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 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十一)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十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 数量直接挂钩 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9%:销售或进口指定货物;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 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6%: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4.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跨境服务、无形资产 说明:适用9%税率的指定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增值税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除外。 2.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

(1)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或9%)征收增值税

(3)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1)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

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销售额概念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

销项税额

3.价税分离:

(1)含税销售额

(2)普通发票

(3)价外收入

(4)零售收入

(5) 逾期包装物押金

4.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1) 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说明:计算的组价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不需要换算

5.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6.特殊销售方式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4)以物易物

(5)直销方式销售

(6)包装物押金

7.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金融商品转让

(4)经纪代理服务

(5)航空运输企业

(6)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7)旅游服务

(8)建筑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

8.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 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9.纳税人按人民市以外的货市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市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 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 1年内不得变更

10.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 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销售退回或折让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 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 额中扣减

 

知识点:增量留抵税额Vs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说明】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 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

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 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孰小原则

【说明】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知识点: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离、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


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个人转让著作权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起征点 1.适用范围

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起征点

(1)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至500元(含本数)。

 

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1.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2.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 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 消费品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3.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   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

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 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

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 企业。

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

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消费税税目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鞭炮焰火、 电池、涂料、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小汽车、摩托车

1.烟: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电子烟


2.酒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不包括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包括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

空煤油、燃料油7个子目 7.小汽车

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改装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8.摩托车

征税范围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 种。

9.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 一般为私人或团

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 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14.电池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 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

15.涂料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

 

知识点: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白酒、卷烟 比例税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 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率。


知识点: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 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二)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 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  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入股和 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 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额征税。

5.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 6.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X

×

白酒、其他酒

X


X

啤酒、黄酒

X


X

X

 

知识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 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1-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 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含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 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 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3档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5% ;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1%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知识点: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

现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2%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X 征收比率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知识点:车辆购置

(一)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以 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靡托车

(三)辆购置税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0%

 

知识点:关税

(一)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纳税人。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1.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2.关税的税目、税率都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它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归类总规则、进 口税率表、出口税率表,其中归类总规则是进出口货物分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关税税目。按照税则归类总规则及其归类方法,每一种商品 都能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对应税目。

(三)关税税率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容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1)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

(2)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

(3)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复合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最普遍)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 税率

4.滑准税——一种特殊的从价税

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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