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
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
业 。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20%,实际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优惠税率:15%
1. 高新技术企业
2.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四)优惠税率: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 2021.1.1-2022.12.31 |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 2019.1.1-2021.12.31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022.1.1-2024.12.31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金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市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长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 等。
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税前扣除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容额时扣除,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收益性支出vs 资本性支出 3.损失
(三)具体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公益性捐赠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0.租赁费
1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2.劳动保护费
(四)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
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 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年。
(六)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处理。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免征 | (1)农、林、牧、渔 (2)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3)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基础研究资金收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 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减半征收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4)企业投资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 |
三免三减 半 |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 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 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 6年减半征收 | |
加速折旧 |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 定资产 |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 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旧 | |
减计收入 |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 务取得的收入 | |
应纳税额 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
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 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2.除上述两类企业(不包括不适用加计 扣除的行业) (1)一般情况: 未形成无形资产:据实扣+50%加计扣。 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 (2)特殊情况(2018.1.1-2023.12.31) 未形成无形资产:据实扣+100%加计扣。 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
基础研究得支出 | 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 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 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 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 计扣除。 |
知识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公允价值】 【总的原则】
计税基础 | 是否确认所得或损失 | |
股权支付部分 | 公允价值 | 确认 |
非股权支付部分 | ||
【说明】亏损弥补:不允许结转弥补 |
(二)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 股权。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
2.上述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天的个人。
(2)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
居住时间 | 境内工资薪金 | 境外工资薪金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计不超过90天 | 免税 | X | X | |
累计90日~183日 | X | X | ||
累计满183日的年 度连续不满6年 | A | 免税 | ||
累计满183日的年 度连续满6年以上 | √ |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居民个人取得的特定四项所得项目,属于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 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居民个人取得4项综合所得
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 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额一生计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 老人支出。
(二)居民个人按月/按次预缴时 1.工资薪金
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预缴时:以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或20%,为每次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3.稿酬所得
按次预缴时:以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或20%,减按70%为每次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个人
以下四项所得依旧分类分项计税,不实行综合征收: 1.工资、薪金所得
实行按月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容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
实行按次代扣代缴;每次收入额,扣除20%,应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四)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五)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八)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公益性捐赠
2.非公益性捐赠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 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知识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税规定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 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 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 其抵免限额。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税收优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