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 规定办理。
知识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一)税收征收管理主体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
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相关单位和部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三)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5.注销税务登记。 6.临时税务登记。
7.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8.扣缴税款登记
知识点:账簿和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 账簿。
2.设置扣缴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 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 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保存期限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 0 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方式
1. 自行申报 | 也称直接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
2.邮寄申报 |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3.数据电文申报 | 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
4.其他方式申报 |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
说明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说明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知识点: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
2.查定征收 |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 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
3.查验征收 |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 的税源。 |
4.定期定额征收 | 适用于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 |
5.扣缴征收 | 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无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 扣缴。 |
6.委托征收 | 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1.责令缴纳 | (1)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 之日止。 |
2.责令提供纳 税担保 |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
3.税收保全措 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4.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提示:税收保全只能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5.欠税清缴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 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
6.税收优先权 |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 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 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 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7.阻止出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 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及其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 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 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再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知识点:首违不罚制度
1.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上的一项制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自2021年4月1日起,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
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