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一书面形式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
书面形式的基本原则 |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
劳动关系已建立未订 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
1个月内 | 劳动者不签合同 (1)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3)支付劳动报酬 |
超过1个月 不满1年 | 1.用人单位不签 (1)支付双倍工资(2)补订合同 2.劳动者不签 (1)终止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 | |
满 1 年 | 用人单位不签 1.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2.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立即补订书面合同 |
知识点: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 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结算周 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知识点:劳动合同期限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①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③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④其他 | |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 |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视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 |
意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
法定 |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 |
知识点:带薪年休假
工作时间 | 不满一年 (M<1年) | 满1年不满10年 (1年≤M<10年) | 满10年不满20年 (10年≤M<20年) | 满20年 (M≥20年) |
年休假 | 无 | 5天 | 10天 | 15天 |
不享受带薪 年休假 |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病假累计4个月 以上 | |
(1)依法享受寒署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知识点:劳动报酬-一加班工资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 动者工资 |
周末加班 |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 付劳动者工资。 |
说明: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金。 |
知识点: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 不得超过1个月 | |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 不得超过2个月 | |
3年以上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6个月 |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和非全日制用工 | ||
说 明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
2.试用期工资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 |
知识点:劳动合同解除—法定解除
劳动者可单 方面解除劳 动合同 | 提前通知 | 试用期---3日 正式工---30日 说明:没有补偿,不通知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随时通知 | (1)用人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无须告知立即解除 | (1)用人单位要我命 |
(2)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用人单位可 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 | 提前通知 |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随时通知解除 | (1)劳动者有过错 (2)没有经济补偿 | |
经济性裁员 | (1)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 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2)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 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知识点:经济补偿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 | (1)法定的 (2)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 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 (3)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
违约金 | (1)约定的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规定(只有这两种情形),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3)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
赔偿金 |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己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2)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
知识点:劳动仲裁的裁决
1.裁决 方式 | 终局裁决 |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 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 |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方面发生的争议。 | |||
非终局裁决 | 除上述事项以外 | ||
2.生效 | 终局裁决 ( 作出之日 起生效) | 劳动者不服 ---可上诉 |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用人单位不服 ---不可上诉 |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6种情形 之一的,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提示:六种法定情形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 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 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 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 ||
非终局裁决 (期满不起 | 劳动者不服 ---可上诉 |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 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效力。 |
诉的,裁决书 发生效力) | 用人单位不服 ---可上诉 |
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1.单位缴费 |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2.个人缴费 | (1)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3)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4)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3.政府补贴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
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计算
1.单位缴费 | 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 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 | |
2.个人缴费 (公式:个人养 老账户月存储 额=本人月缴 费工资×缴费 比例) | (1)缴费 比例 | 8% |
(2)工资 基数 |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
特殊情况: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 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 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 金的基数。 链接:要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计算经 济补偿金工资基数的底线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3)灵活 就业人员 缴费 | ①缴费基数:允许缴费人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②比例:20%,其中的8%记入个人账户 |
知识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缴费条件 | 累计缴费满15年 | ||
2.年龄条件 (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 | 适用范围 | 性别 | 退休年龄 |
一般情况 | 男 | 60 | |
女 | 50 | ||
女干部 | 55 | ||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 男 | 55 | |
女 | 45 |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男 | 50 | |
女 | 45 |
知识点:医疗期
1.基本规定 | 累计工作年 限(年) | 本单位工作 年限(年) | 享受医疗期 (月) | 累计计算期(月) |
M<10 | x<5 | 3 | 6 | 医疗期×2 | |
X≥5 | 6 | 12 | |||
M≥10 | X<5 | 6 | 12 | 医疗期+6 | |
5三X<10 | 9 | 15 | |||
10≤X<15 | 12 | 18 | |||
15≤×<20 | 18 | 24 | |||
X≥20 | 24 | 30 | |||
说明1: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 算 。 说明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
2.医疗期内 的待遇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80% |
知识点:工伤的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 ;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2.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3.不认定为工伤 |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