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法和法律
法的本质 |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
(1)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 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 |
法的特征 | (1)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
(2)国家强制性 | |
(3)行为规范性:规范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普遍约束性:对全社会各阶层具有普遍约束力 |
知识点: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知识点:法律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 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 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2) 法律义务:积极义务(如依法纳税)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1) 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2) 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3) 货币及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债券等
(4) 有体物: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电力、天然气
(5) 无体物:如权利等
2、人身人格
(1)人的整体只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人的部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但必须从身体分离出去以后才可以。
3、智力成果
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4、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5、行为
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作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 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知识点: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法律事件
定义: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 或者现象。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重大决策的改变等
2、法律行为
定义: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标准 | 分类 |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行为的法律性质)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 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
根据行为人取得权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而对 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 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和无偿行为(无 偿保管、赠与等) |
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 | 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合 同行为) |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3、事实行为
民事领域中,在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 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法中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 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 | 年龄 | 精神状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m<8周岁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m<18周岁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年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m≥18周岁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16≤且<18) |
知识点:民事责任(共11项)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3、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知识点: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1.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揩施。 2.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